判决书指出,国中肄业的林女没有工作,去年4月将自己及妹妹名下共4个帐户提供给诈骗集团,当作人头户使用,被警方查获不法金流30万元,遭到桥头地院判刑3月,她又担任诈团车手,配合群组中「吴颂恩」、「范思懿」、「达利投资客服NO.118」、「宗柏投资公司」多位成员,到各地取款「出差工作」。

去年10月25日,林女先在台中市与陈姓女子面交,拿了对方20万元,过了3天跑到台南市新营区,以现金投资获利名义,向另名被害人取款30万元,再前往指定停车场,放置在不明车辆轮胎下,再由诈团派专人取走转交上游,同年11月5日林女又被派到中市,这次黄姓被害人一口气给了760万元。

检警循线追查,逮到担任车手的林女,一问之下,她每次面交或提款都只拿到1000元,报酬不成比例少的可怜,但被查获起诉都有她的事,前后被桥头地院判刑3月、台南地院判刑1年2月、嘉义地院判刑1年6月,台中地院判刑1年4月,还有案件被依诈欺、组织犯罪判刑3年8月;判刑后被害人提出民事官司求偿,分别判赔760万元及500万元、30万元,累计至少1290万元,但她也无力偿还。

法官认为林女虽未参与诈团其他阶段行为,但当车首负责取款,是整个犯罪计划重要环节,对犯罪结果应负起责任,她与诈团成员涉犯加重诈欺取财、行使伪造私文书及特种文书、违反洗钱防制法等,应以共同正犯论处。

林妇当车手后,多次遭检警查获法办,判刑累积快8年,还判赔1290万,她根本无力偿还。资料照
林妇当车手后,多次遭检警查获法办,判刑累积快8年,还判赔1290万,她根本无力偿还。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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