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指出,勘验内容显示106年8月间郑文灿与廖俊松共有三次聚餐,而非起诉书所称两次,且廖俊松每次均邀请不同台塑企业高层同行,刻意营造自己能代表台塑集团的假象。在106年9月14日于官邸会面时,廖俊松向郑文灿吹嘘自身与台塑高层关系,与廖俊松长子廖力廷离开官邸后与妻子谈话内容相互印证。

律师团表示,郑文灿于翌日发现廖俊松遗留的物品后,郑文灿也亲向廖俊松确认后,在一周内就要求廖俊松要到官邸取回,郑文灿后来并向台塑人员查证廖俊松是否真能代表台塑,录音内容也可以印证这一点。

律师团指出,录音中廖俊松多次表示退款时间为「9月14日后一周内」,与郑文灿自始供述一致,而郑文灿在侦讯供述时,并不知道廖俊松在侦讯光碟的证词,不存在串证的可能,两者证词高度吻合,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然而调查官却以侯水文监听内容「他现在是钱收去,不替我们办事吗」为由,希望廖俊松改变说法,但卷证可证明侯水文从未被告知退款乙事,显示本案系以建立在错误前提上诱导答案。律师团强调,此项「一周内退款」证词,在侦查笔录中被消失,完全未被依规定呈现。因此,此次勘验有助于确定证据力,提供未来法庭使用。

针对外界关注的「丢包金额」究竟为500万元或420万元,律师团说明,卷内仅有420万元提款纪录,检方则主张差额由鸿展公司补足,但无任何事证支持,与相关证人供述亦不一致,金流至今仍存疑点,检察官于起诉书也没有举证。

此外,录音显示廖俊松原称于官邸仅以手势比「五」示意,也没有说有五百万一事,郑文灿未有回应,但在检察官多次追问暗示后才改口称「有啦」,律师团质疑侦讯诱导至为明显。

在侯水文部分,勘验内容显示侯于108年2月退股时自称因「无法自办市地重划」,但当调查官询问是否因108年4月送公展而知悉市府将采区段征收时,侯竟反问「公展是要区段征收?」显示廖俊松从未向其回报案件都市计划进度,包括已经退款等重要资讯。律师团指出,卷证显示桃园市政府早在107年3月16日即确立全区区段征收立场,与侯水文当时得到的资讯完全不符。勘验此段得知廖俊松并未提供侯正确资讯。

录音并显示,廖俊松告诉侯水文已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百分之百同意,但侯水文查证其员工,发现仅取得五成多;而市府与郑文灿的立场始终为若地主百分之百同意才能自办重划,若未达到门槛,则由市府统一采区段征收,勘验录音内容后,证明市府立场相互都是一样的,廖俊松对于侯水文并未提供正确资讯。

庭上法官亦就本案通讯监察程序当庭询问检方是否曾陈报法院,检察官则明确回应「确实未曾陈报」,法官则当庭表示,经检视相关资料,本案确实为另案监听,未在七日内呈报法院核准。律师团针对此节认为,从卷证资料看出在104年立案监听,监察对象不是郑文灿,而郑文灿涉及的事件,是在106年才开始,当时并未申请法院核准监听,本案监听自始至终都没有呈报法院,依照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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