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院21日二读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8条修正条文规定,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若不配合国会调查,在立法院调阅资料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得经院会决议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法人、民团或社会有关人士不配合国会调查,在立法院调阅资料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也得经院会决议处1万至10万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

此外,国会改革法案还包括《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9之5条再修正动议,及《刑法》部分条文增订案再修正动议,都拟增订或修订有关藐视国会的处分。不过条文规定,会被追诉刑事责任的仅限于公务人员,民间人士最多仅处以行政罚锾,且相关认定需要经过院会及会议主席同意。

一名Ptt乡民发文指出,「这几年被《社维法》办理的人越来越多,结果没人靠腰过?然后有人说,可能改革后要被叫去立法院就怕的要死,奇怪,《社维法》还是行政法,连讨论都不用耶!」

对此网友则回应,「政府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给你用《社维法》法办,还不用任何人同意」,「绿能你不能」、「绿营以前最爱说,没做坏事干嘛怕《社维法》,照这个逻辑,怕跟一般人没关的藐视国会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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