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表示,这次共增修9条条文,考量近来国际经济情势变化快速,尤其面对人工智慧、净零排放等趋势,这次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扩大投资抵减适用范围并延长施行;另为加大投资新创事业力道,调整第23条之1及第23条之2 适用要件;同时因应国际社会高度关切经济安全议题,保护关键技术,适时增修第22条及第67条之3对外投资机制。

修正重点方面,经济部指出,AI及节能减碳纳入投资抵减部分,产创条例第10条之1除保留智慧机械项目并调整智慧技术元素、现行5G系统及资安项目外,这次增列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项目,鼓励产业导入人工智慧与云端运算等数位技术,提升企业应变能力,加速提升产业减碳效率,配合适用范围扩大,申请适用金额上限由现行新台币10亿元提高至20亿元,施行期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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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新创募资机会部分,经济部表示,产创条例第23条之1将有限合伙创投事业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促进更多有限合伙创投事业投资新创事业,并提高第3年度起投资新创事业的金额或比率,让资金能及早投入新创事业。

另外产创条例第23条之2,将高风险新创事业设立年限由未满2年放宽至未满5年,投资金额门槛由100万元调降为50万元,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如属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者,个人所得减除金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以加速引导更多资金挹注新创事业。

避免关键技术外流部分,经济部表示,产创条例第22条修正公司从事国外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涉及特定产业或技术、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另增订第67条之3明定公司未申请核准实行投资者,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等规定。

外界关心各修正条文的子办法草拟方向,经济部表示,将会同财政部于6个月内完成租税优惠条文子办法订定,包括第10条之1增加的AI及节能减碳项目适用范围、第23条之1投资新创事业相关规定、第23条之2国家重点发展产业适用范围等事项,将搜集产业界意见及听取产官学研专家意见来订定。

至于产创条例第22条特定国家或地区、产业或技术、金额等规定,经济部将广纳各界意见,于子办法订定完备后,再公布施行产创条例第22条及第67条之3,以利企业对外投资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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