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表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律师法,删除律师公会章程应订定律师承办事件酬金标准相关规定,修正理由载明,因公平会认定前述条文违反公平交易法「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的禁止规定而予以删除,然而高雄律师公会、桃园律师公会、台南律师公会、嘉义律师公会及宜兰律师公会却于109年7月至8月期间,召开会员大会决议调高章程的酬金上限。

公平会认为,律师法在修正前,因有酬金标准的规定,各律师公会原订章程载有相关规定,非无法律之据,但现行律师法实施后,章程有关酬金标准就丧失法律屏障,不仅应尽速删除,更不应该开会共同决定「加码演出」。

公平会表示,高雄律师公会、桃园律师公会、台南律师公会、嘉义律师公会及宜兰律师公会召开会员大会,决议调高章程的酬金上限,是以积极行为对最为核心竞争手段「价格」的干预,同时基于「业必归会」及「律师自治」原则,律师公会对会员具有相当的拘束效果,调高章程酬金上限,足以影响相关市场之供需功能,因此认定高雄律师公会、桃园律师公会、台南律师公会、嘉义律师公会及宜兰律师公会违反公平交易法联合行为禁止规定。

公平会提醒,事业提供服务的报酬,应依据自身营运情况自行决定,而不是受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订定之酬金标准拘束,同业公会等事业团体应注意公平交易法规定,以免触法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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