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发出产险公会、寿险公会的新闻声明稿表示,新闻声明稿中强调,经审酌保单条款及保险实务,因「明知危险而为之」行为非属伤害保险除外责任或不保事项范围,保险业并无因此不予理赔状况,报导并非事实。另外,稍早已与承保公司确认,李姓保户为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原住民团险保户,并已启动理赔程序,非报载所述不予理赔。
国泰人寿则发声明强调,对该不幸事件深表遗憾,经确认,李姓保户为国泰人寿原住民团险保户,已启动理赔程序,将尽速完成理赔。针对媒体报导意外险400万元,国泰人寿澄清并非由其承保,强调一向重视保户权益,将持续追踪案件发展,协助后续事宜。
金管会发出产险公会、寿险公会的新闻声明稿,声明稿强调三点,首先,依伤害保险单示范条款第2条,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另依该条款第8条列明除外责任,包括故意行为、犯罪、酒驾、战争及核子事故等,故如保户因意外所生之伤害事故,保险公司皆按保单契约条款依约理赔。
该声明稿指出,第二点,有关失踪三人部分,依伤害保险单示范条款第15条失踪处理约定办理:「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二条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失踪,于户籍资料所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寻获,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极可能因本契约所约定之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条约定先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但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要保人或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之退还已缴保险费或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归还本公司,其间有应缴而未缴之保险费者,于要保人一次清偿后,本契约自原终止日继续有效,本公司如有应行给付其他保险金情事者,仍依约给付。」
第三点,声明稿指出,稍早已与承保公司确认,李姓保户为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原住民团险保户,并已启动理赔程序,非报载所述不予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