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由卫生福利部报请行政院同意成立期间,传染病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机关仍为卫福部;传染病防治法所称「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预防接种政策」,应以卫福部订定发布者为限,因此中央指挥中心以其名义,自行对外发布的预防接种应变措施,医疗机构就算没配合,仍不得以违规为由,予以开罚。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行政机关对不确定多数事件所为通案、反复性的规范,其拘束对象于规范事件反复发生时,仍有增、减的可能,难以个别化确定其范围者,为行政程序法所称的法规命令,须依法刊登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才生效力,不得因其使用一般性特征描述规范对象,即认属对人的一般处分,而规避践行上述法规命令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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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件传防法主管机关(卫福部)或中央指挥中心依法律授权发布的预防接种政策或相关必要应变措施,若属法规命令,也应刊登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并非仅以记者会发布新闻、发函转知合约医疗院所或在网页上公告等方式发布,明显欠缺法规命令的生效要件。
最高行表示,本件台北巿府卫生局开罚原处分,明显有违误,因此废弃原判决,由最高行政法院自为判决,判决原处分撤销,即好心肝诊所免罚新台币200万元。全案确定。
全案缘于,COVID-19(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严峻期间,民众抢打疫苗,好心肝诊所爆出私打疫苗,施打对象大多非一至三类医事人员,许多名人也坦承在好心肝诊所接种疫苗。
台北巿政府卫生局依传染病防治法,对好心肝诊所开罚200万元,另在廉政透明委员会网站公开「卫生局配发好心肝等诊所COVID-19疫苗争议调查报告」。
依台北巿政府民国110年6月下旬做出的裁处书记载,好心肝诊所110年6月4日已替医事人员和员工施打疫苗,仍于同年6月7日至8日向台北市政府卫生局领取公费疫苗;北市府认为,好心肝诊所未依中央疫情指挥中心公布的疫苗接种对象接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裁罚200万元。(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