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审理此案,检方认吕男犯杀人等罪嫌,吕男仅认伤害致人于死及伤害罪,并与辩护律师主张当下出于义愤、防卫过当,后续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并同意依卷内现有资料,来认定是否符合自首条例,舍弃传唤证人以节省司法资源;吕男上诉期间与白男等人先后展开调解,与黄姓死者家人在金额上有差距,吕男也当庭表示愿意继续努力,希望庭上再给双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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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提到,死者黄男与其他白男、高男、范姜姓少年共4人,2023年10月17日约房仲吕男前往水上乡大堀村这处仓库会面,吕男与父亲一同前往,当天晚间6时24分,黄男、范姜姓少年指责吕男电话中口气不好,就动手殴打吕男,高男持手机在旁录下过程。

吕男父亲持木棒回击黄男,又把棒子交给吕男,黄男拿出折叠短刀与2人对峙,同行白男跑到仓库拿铁锤,双方爆发激烈肢体冲突,黄男先持折叠短刀刺伤吕父,吕男见状拿出携带的弹簧短刀刺向黄男后背。

同时间白男开车撞倒吕父,要载黄男逃离现场,吕父腿部还遭辗压,吕男持刀又向正要上车的黄男刺了一刀,再打开驾驶座刺伤白男,黄男身中2刀,送医急救当晚9时3分不治,白男则有肝脏穿刺伤并出血性休克伤害。

吕男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撤销原判决,伤害罪则改判1年10月。资料照片
吕男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撤销原判决,伤害罪则改判1年10月。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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