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整起案件,郭哲敏一度逃亡泰国被押解返台后羁押、起诉,新北地院去年审理时两度裁定他5千万元交保,检方均抗告成功;去年11月三度裁定加码至1亿元交保,检三度抗告成功,郭再度回笼。合议庭今年1月辩论终结全案订于5月29日宣判,3天后四度裁定他加码至2亿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上电子脚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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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一周后,郭哲敏因多次发生邻近机场、海岸线等告警事件,恐有逃亡之虞,遭新北地院传唤讯问后撤销交保,第五度「回笼」。由于郭近日羁押期限将至,新北地院裁定4月26日起延长羁押2个月,郭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定郭哲敏罪嫌重大,犯下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在国外有巨额资产可供生活无虞,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又在具保停止羁押期间,多次利用各种方法试探科技设备监控效能,有逃亡意图,因而裁定延长羁押,并无违法不当,驳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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