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自去年5月起诉后7度开庭,期间陆续传唤被害女子出庭作证,NONO坚持否认所有指控请求无罪。审理将近1年,士林地院一审今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他2年6月有期徒刑。
唯一以强制性交未遂罪名成立的,是NONO在2011年透过综艺节目认识某女子,于下节目后不断邀约声称要载该女回家,最后却驶往大稻埕河堤停车场,待车辆停妥后出手强抱女子。NONO先是将她强行拉进后座以其身形优势压制,并强吻女子的脸部、胸部、抚摸该女下体,还想将她的衬衫、胸罩及内裤解开扯下,接著将女子抱至大腿上磨蹭。经女子不断反抗、蜷缩至脚踏板处求饶,NONO的强制性交犯行才因而作罢。
法院认为,NONO因节目录制而与女子初次见面,利用女子因其为演艺圈前辈的信任而放下戒心,答应其邀约载送回家,最后竟为满足一己性欲,无视女子多次挣扎反抗,仍违反女子意愿施以强制性交而未遂,对女子性自主决定权及人格尊严戕害甚钜,造成女子心中阴影难以抹灭,所为恶性非轻。
法院审酌NONO身为知名艺人,在演艺圈占有一席之地,迄至言词辩论终结时仍辩称不认识该女、称并无此事,不知道为何女子要这样讲自己等语,显然欠缺对女性身体自主权之尊重,难认有悔改之心,亦未与女子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另酌以检察官及女子均请求从重量刑之意见、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无前科,量处其刑,以资惩儆。
其余5女分别指诉遭NONO强制猥亵、强制性交或强制性交未遂之情节,法院指出,因单一指述缺乏补强证据,或尚有瑕疵与客观事证不符,且检察官的举证未能使本院形成超越合理怀疑之有罪确信,依「罪证有疑、利归被告」原则,应对NONO此等部分被诉之事实,均为无罪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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