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审理时辩称,A女2015年间有传堕胎同意书给他,想诬指他让A女怀孕,请对方做DNA鉴定后便无下文,时隔多年,陈男辗转得知A女外传此事,觉得自身名誉遭诋毁且深感困扰,因而出言辱骂;此外,陈男也认为与A女争执的办公室,并不符合不特定的数人在场的公然要件,否认公然侮辱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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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审酌陈男与A女为前男女朋友关系,纵然因分手而有嫌隙,遇到争端、误会本因寻求理性态度沟通,陈男却未能控管情绪怒骂,对当时正怀孕的A女伤害甚巨,且犯后否认犯行、言词狡辩,对曾以此种言论辱骂女性无任何悔悟之心,一审判处陈男拘役59日,得易科罚金。
陈男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遭高院驳回确定。陈男以有新事证为由声请再审,高院再审认为,A女曾于2015年被指称陈男让她怀孕 ,并质疑陈男「怀孕的时候,不知道被哪一只狗X了」,显见当时A女有指涉陈男为「狗」之意,并于多年后对友人指摘此事,陈男因而不满,并以同样言语反质疑A女。
高院审酌,陈男是因一时冲动而以不雅言语抒发不满情绪,导致偶然、附带损害A女名誉,且时间短暂,属于偶发性行为,并非反复性、持续性行为,亦无累积性、扩散性之效果,虽会造成A女不快或难堪,但冒犯及影响程度轻微,未必会直接贬损其社会名誉,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意旨,难认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陈男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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