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表示,「听到救护车声音时,已紧跟在车后,因高速行驶较不易听到后方车辆声音,当有车子紧跟时,就算是一般车辆,我也会礼让,何况是救护车,当时因旁边有卡车,为了不想挡到救护车,故加速前进,超过卡车后又发现中间车道有几台车,就一起超车后再切换到中间车道,在这过程中,因车速较快,若要变换车道必须要有较大的空间,我是考量行车的安全与顺畅才这样做。」

老翁强调,「当下在高速公路车速比较快,要变换车道需要比较小心,我从后视镜有看到救护车逼近,所以我加速前进,而因为速度快,要变换车道的空间时机就稍纵即逝,所以我才会开到确定可以变换车道后才切车道,我年纪大,所以开车比较保守,我的目的也是希望可以赶快让救护车通过。」

交通局则提出检举影像表示,当时救护车行驶于内侧车道,沿路鸣笛快速通行,老翁持续挡在救护车前方达一分钟,期间已超越中线车道大货车、2辆轿车,前方也没有任何车辆,且有多次机会变换车道,仍无视救护车不进行避让,违规属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经勘验影像后认为,救护车沿途鸣笛示警,老翁开在救护车前方,至少有5次足够空间可变换车道,却始终未显示右侧方向灯避让,反而主张加速前进,是希望可以赶快让救护车通过,直到一分钟后才变换车道,所辩难以凭采,违规行为明确。判决请求撤销罚单,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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