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苡任主张,罢免吴思瑶案已通过第一阶段提议人门槛,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中选会已通知领衔人张克晋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张男于4月8日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后,5月1日公开声明退出,备补的领衔人应自动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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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苡任担心罢免案胎死腹中,决定声请假处分,主张中选会应在连署期限届满前,受理他提出的连署罢免函及检附连署人名册,并依程序核对,若查对结果发现有不足法定连署人数时,应通知补提。

北高行认为,《选罢法》7条第1项规定规定,「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县(市)长选举、罢免,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同法第80条第3项规定,「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应将连署人名册正、影本各1份,于第1项规定期间内向选举委员会1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法条内的选举委员会,依《选罢法施行细则》第48条规定,「本法第80条第3项所定之选举委员会为主办选举委员会。但原住民立法委员罢免案,为中央选举委员会。」

依上述照规定,法官认定,罢免吴思瑶案连署人名册受理的机关应为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并非中选会,赖苡任声请中选会应受理没理由,另赖苡任认为,张克晋公开声明退出不履行领衔人义务,应由备补领衔人自动递补,若主张有理由,也应由备补领衔人接手,赖仅以公开为由,自称是吴思瑶罢团体「召集人」,却未说明适格缘由,且「召集人」非《选罢法》规范的人员,认定他声请理由不适法。

法官最后指出,赖苡任尚未将罢免案的连署人名册向主办单位提出,就直接向北高行声请假处分,未说明他与中选会间有何争执的法律关系,因此裁定驳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