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现年23岁的李姓男子,2023年3、4月间在通讯软体LINE群组「飙车场」,见群组成员上传被害少女的不雅影片及IG帐号,竟于同年5月21日起至同年9月24日,以IG联络被害少女,恫称要将该不雅影片传给她就读的学校、朋友,还恐吓要找人去学校性侵她,胁迫少女自行拍摄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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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担心不雅影片曝光,只好在李男指示下,拍摄自慰、裸露私私密处的画面,甚至还自行拍摄吃排泄物并涂抹于身上等性影像,传送给李男观赏。后来因李男不断要求见面,少女不堪其扰告知母亲,才在母亲陪同下向警方报案。
台中地院法官痛批李男违反人性尊严,严重危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胁迫使儿少自行拍摄性影像罪」,可处7年以上徒刑;但考量他始终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一审将他判刑6年4月。
案经上诉二审,法官考量李男行为时仅21岁,甫成年不久,再为他减刑,撤销改判5年8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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