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郑姓男子(23岁)2011年3月晚间,明知少女当时甫满12岁,却在新竹某营区内,透过LINE通讯软体,以3万元之代价,引诱少女拍摄7张猥亵照片后,透过LINE通讯软体传送给郑男,并由郑男存在其手机内,案经少女的母亲获悉后提告。由桃园地检署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照片及电子讯号之罪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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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院审酌郑男明知少女未满14岁,为图一己性欲之满足,竟以金钱引诱少女自行拍摄猥亵照片供其观览,严重危害少女身心之健全发展;尽管他始终坦承犯行,但因少女无调解意愿,故尚未与少女达成调解或取得谅解等,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处3年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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