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男主张自身婚姻近年来名存实亡,透过网路认识一名女子,后来2人发生亲密关系却遭女方提告妨害性自主,他事后主动向军队报告,军队却未依陆海空军惩罚法自首规定,依法减免惩处;加上该案刘男最终获不起诉处分,他认为至多是违反配偶忠诚义务,并非执行职务上有疏失、无涉公益,却遭记大过2次,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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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男更称,他服役19年期间考绩均为甲等以上,获记功、嘉奖、奖章无数,2016年虽曾因性骚扰事件遭惩处,但该案是因他将私密照片传送给分手对象,进而遭到检举报复,难认有「散布」私密照片或成立性骚扰,人评会2度决议却仅根据奖惩纪录,认定他2次违反男女分际、属于累犯,是基于错误事实所做出的判断,处分应有违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针对战管联队2次人评会的决议及其适法性,根据《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及考评具体做法,现行考评是否「不适服现役」,设有人评会及再审议人评会2次委员会决议程序,并明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应有3分之2以上委员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
经查,战管联队召开再审议人评会,首轮表决共计6名委员出席,主席则未参与得票,最终仅得3票同意、2票不同意,由于同意票数未达过半,依法应作成不同意的决议,此时主席却迳行重启讨论、表决,并于第2次表决达成4票同意,最终作成同意「不适服现役」决议。
法官认为,考评过程经表决已作成的决议,除非事后发现内容违背法令,或有情事变更、发现新事实、新资料等情形,否则不得撤销先前决议、重启决议,但本案并无前述情事而有重行表决的必要。虽然战管联队辩称因同意、不同意票数皆未过半,考虑到会议没有实质结果才重启投票,但依据相关规定,若未符合「过半数同意」即属未通过,是战管联队对法令有所误会,因此认定其所做出的决议有违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