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导指出,「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遭控在桃园市长任内涉嫌华亚科技园区开发弊案,桃园地院近来密集进行准备程序,合议庭勘验辩方声请会议纪录内容,其中被检察官列为起诉郑文灿的关键会议纪录的音档译文,明明是郑文灿率领市府一级主管与业者廖氏父子讨论开发案的解决方案,竟刻意遗漏其他官员发言内容,仅留郑文灿与廖氏父子3人对话,让外界以为郑文灿早跟廖氏父子密会乔好,后面的五场会议只是在过水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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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检署表示,针对媒体报导有关郑文灿涉贪案起诉书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8之会议录音勘验不实,然起诉书记载证据名称为「105年12月13日被告郑文灿与被告廖俊松等人,就本件土地变更开发案之私下会议,录音之内容逐字稿」;待证事实为「被告廖俊松等人于105年12月13日与被告郑文灿之会议,被告郑文灿參与之重要过程如下…」因该次会议并非正式之机关会议,而系被告郑文灿、廖俊松与其他人士私下商谈本件土地变更开发事宜,录音内容系在场人士当场录音后留存之档案,检察官扣押后,由检察事务官摘要制作成文字稿,经检察官勘验无误,故检察官于证据名称记载如上,并非如报导所称之「被告3人密会」。
桃园地检署指出,且因待证事实系欲证明被告郑文灿与被告廖俊松有就土地变更事宜进行讨论,始就该次商谈内容摘要记载,检察官所为之勘验均符合程序,并无勘验不实之情形。
桃园地检署强调,检察官侦办本案均秉持客观中立态度,遵守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证据务求详实明确。因此,就侦查中检察官之取证侦查作为是否适切,倘有相关意见,允宜于法院审判程序中具体主张,再由法院为适法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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