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谢姓女子(34岁)原本在医美诊所担任业务人员,并就读硕士专班,与李姓男子、李男母亲共同在台中市西屯区居住。去年4月9日上午8 时38分,谢女因机车没油开车去加油站买汽油,返回住处时发现李男与1名赖姓女子共同返回,醋劲大发,遂与李男发生口角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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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谢女到车上取出其所购买之以容量4公升塑胶桶装载的汽油,对李男身体泼洒5下,造成李男全身上下沾染大量汽油;李男不愿再与她争执,沿社区地下室停车场步行返回住处,不料,谢女竟到车上取出打火机,赖女见状抱住谢女,谢女推开赖女后试图自地下室入口进入该住处,惟因地下室入口上锁而不能入内,又返回车上取出该住处钥匙,然后循原路自地下室进入该住处。
此时李男与李母均在屋内,谢女竟持打火机点燃李男衣物上之汽油,造成李男瞬间全身起火,火势并陆续延烧至屋内家具等物,李母连忙扑灭儿子身上的火势,在屋外的赖女见到屋内起火,立即通报消防、救护人员到场,将李男送医救治,但李男仍因烧伤受有第二到三度大面积烧灼伤和呼吸道吸入性烧灼伤,导致两肺肺泡损伤肺炎水肿并发症,4天后伤重不治。
谢女坦承犯行,辩护人以谢女患有精神疾病,且因长期服用毒品,加上因感情纠纷一时气愤才犯案,请求法官依刑法规定酌减其刑。
不过,国民法庭依精神鉴定报告书内容及鉴定证人到院之证述内容,认谢女虽有精神方面疾病,但于本案行为时,其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并无影响,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也未因长期服用毒品至显著减低之程度,故不适用刑法减轻其刑规定。
国民法庭审酌谢女与被害人为同居男女朋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员关系,本应相互照顾扶持,竟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朝被害人泼汽油,在被害人不愿再有争执而离去后,仍进入屋内在被害人母亲面前点火行凶,手段残忍,一审依杀人罪将他判处14年徒刑。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