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决指出,鲁纪贤分别于2018年、2020年先后认识中共情报人员「孙建」、中国人士「王浩」等,随后在「孙建」的游说利诱下,回台为中共从事情报搜集、发展组织,由「王浩」担任联系窗口,鲁男则透过地下汇兑业者田曦,收取「王浩」提供的资金资金,并于2022年间先后吸收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胜、冯世维等现、退役军人或海巡人员,再利用其等军中人脉,招揽更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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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还指出,鲁纪贤指示友人赵亦伟担任司机协助安全屋搬迁工作,并负责前往冯世维的服役驻地,拿取存载海巡署公务资料的手机、记忆卡并支付报给冯,再传输公务资料电磁给鲁,并陪同会晤军职人员等任务。鲁男另要求友人郭伯廷、曾姿婷提供作为收受中共提供资金之用。郭男、曾女还于2023年4月间,依鲁男指示,将军人钟采容携带的军中资料扫描成电子档,以利鲁男传给「孙建」、「王浩」等人。
此外,田曦自2021年2月起从事地下汇兑业务,隔年8、9月起与「本本」、「奔跑的蜗牛」等业者合作,经手地下汇兑共计1.9余元,因此获取415万余元。
判决指出,鲁纪贤、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胜、冯世维、赵亦伟等7人均坦承犯行,且根据卷内通讯软体对话内容截图、军中资料、海巡公务文件等证据均相符,认定鲁男等人犯行。另郭伯廷、曾姿婷均不否认出借帐户给鲁男使用,但均辩称其等未协助扫描军中文件,对于鲁男发展组织均不知情,但从卷证资料,认定郭、曾对于鲁男等人犯行均知悉,2人且依鲁男指示做事,犯行明确。田曦则否认从事地下汇兑,但从证据资料足以证明田男犯行。
法官审酌,鲁纪贤等人均违反《国安法》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罪,冯世维则未遂,赵亦伟郭伯廷、曾姿婷均帮助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罪等罪。田曦则违反《银行法》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其中鲁纪贤、常德隆、李得胜自白犯行,并供出其他正犯、共犯,依法减刑。林婕妤、林楚崡也自白犯行,均依规定刑。至于冯世维为未遂犯依法减刑。赵亦伟、郭伯廷、曾姿婷均为帮助犯,也依法减刑,因此考量鲁纪贤等人犯罪情节程度后,依法判鲁男10年半、郭男3年10月徒刑,其余被告均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