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检不起诉处分指出,余文正涉于今年5月19日下午4时许,在新北市三峡区国成街驾驶自用小客车冲撞致3死12伤案件,检察官侦查后,认余翁涉不确定故意杀人罪嫌重大,因余翁死亡,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6款规定,对余翁不起诉处分。

检察官查出,余文正今年5月19日13时许,驾车自苗栗县老家北上返家,16时3分25秒许,行经新北市三峡区学成路与国成街交岔路口左转时,左前轮不慎撞及中央分隔岛头端致前进受阻,16时3分31秒许倒车排除障碍时,推撞后方由李姓男子驾驶车辆。

讵料,余翁推撞肇事后未停车处置,反而16时3分35秒许,自上开路口起驶违规左转驶入国成街,16时3分46秒,擦撞右侧的脚踏车骑士吴姓被害人,旋于16时3分47秒,驶至国成街与国光街交岔路口而闯越红灯,正面撞击前方停等红灯的洪姓被害人、右前侧刘姓被害人搭载的乘客叶姓被害人、吴姓被害人及其搭载的乘客廖姓被害人,再撞击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吴、刘、张、李,刘等5被害人,并因撞击力道飞出波及在旁的李姓行人,以及在对向停等红灯林姓被害人及其搭载黄姓乘客。

接著,余文正闯越红灯通过交岔路口后继续前行驶入复兴路132巷,并于16时3分52秒,驶至复兴路132巷1弄时,再撞击右侧行人专用道上林姓、刘姓、陈姓行人,继续往前行驶于16时3分58秒,撞击复兴路132巷与复兴路口的中央分隔岛(灯杆190012处)才停下,最后导致3死12伤的惨剧,余翁经送医急救,仍因并发多重器官坏死及败血症,于今年5月31日不治死亡。 

检察官根据侦查搜集的证据,认定余文正驾驶的车辆机械无异常,油门及煞车也没有因脚踏垫或外物妨碍致无法安全驾驶的情形形,余翁也没酒驾或毒驾等致不能安全驾驶情况,其罹患的病症及生理变化也不足以影响其意识,案发时意识仍非常清楚,案发前的行车路线正常,并未与他人发生行车纠纷,身心状况也属正常,且具有正常驾驶车辆的能力。 

检察官进一步分析指出,余文正案发时的驾驶行为,经解读肇事车辆的Event Data Recorder(事件资料纪录器,简称EDR)因型式缘故无法确认所纪录事件的相关性,尚无从加以判读,再经鉴定肇事车辆的行车纪录器影像,估算余翁驾车速度曾高达时速104.6公里,并有具体向右闪避再往左驶回车道中央等持续操控方向盘的行为,全程仅有车内的音乐声,未听闻余翁发出任何声音,也没有煞车动作

 

三峡车祸事故现场。翻摄画面
三峡车祸事故现场。翻摄画面

另外,检察官对于车内散落的粉圆等食材,经勘察车内分布型态及车行状况研判,是因猛烈撞击后倾倒散落所致,排除因边开车边吃粉圆肇事可能。检察官认为,余文正加速左转驶入国成街后一路高速行驶,且驾车期间有偏闪对向来车,全程距离近400公尺均未煞车等驾车情节,显示余翁尚能操控方向盘顺利左转驶入国成街后再回正前行,并有偏闪对向来车等一系列驾车举措。

检查察官还查出,余文正全程静默无声,纵使起初因慌乱或推撞后车后欲逃逸现场等动机,但调查的全部证据资料,以及余翁长年居住出入该区域,对周遭环境及行进路线车道窄小,车辆、行人往来众多,案发时段是上下课时间,应知悉高速行驶极可能发生严重车祸情,竟仍以超过时数100公里之时速高速行驶,甚于发生第一次冲撞后,仍未见有任何煞车迹象,线然对自己驾车技术有把握,却明显存有若真发生人命死伤,也不以为意的心态,认定余翁于案发期间,已萌生并预见对于其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伤亡的结果,却仍以杀人不确定故意动机肇事,因余翁死亡,检察官依法为对他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