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被告许男等7人,涉嫌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第7条之1第1款及第72条之1第2项之意图营利使受禁止出国者出国罪嫌;被告林男涉嫌违反刑法第164条第1项藏匿人犯罪嫌;被告许姓等9名偷渡客,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第74条第1项受禁止出国处分而出国及国家安全法第5条、第14条之无正当理由逃避出境检查罪嫌。

中国籍陈姓被告涉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0条第1项、入出国及移民法第74条第1项之大陸地区人民未经许可入境罪嫌,以及国家安全法第5条、第14条之无正当理由逃避检查罪嫌,依法提起公诉,屏东地方法院于7月15日裁定继续羁押7位被告。并声请没收手机、卫星电话、泡棉船、汽车及渔船等犯罪工具,以遏止偷渡集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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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人员于东港外海137海浬处查获「亿锠号」。屏检提供
海巡署人员于东港外海137海浬处查获「亿锠号」。屏检提供

检方查出,偷渡首谋许男与共犯吴男为获不法利益,分别负责招募偷渡客、安排交通路线、联络船只及住宿等事宜。许男约定每名偷渡者收费高达新台币150万元,113年底至114年3月间,许与吴陆续招揽包括许、陈、李、袁、庄、葉、盖、庄、周等共9名偷渡客(其中8名为毒品、枪砲、加重诈欺通缉犯;1名因运输毒品案件,经法院限制出境),以及非法入境之中国籍人士陈男,准备偷渡至柬埔寨,并与当地诈骗集团配合,待偷渡成功从事诈骗工作以抵偿偷渡费用。

偷渡客许男之友人林男,于偷渡前提供本人证件供其办理住宿登记,供许隐瞒其通缉犯身份入住旅馆。许除筹办交通动线外,并招募黄男协助安排偷渡客住宿、驾驶泡棉船载运偷渡客从岸边出海、陈男驾驶渔船(CT3)接驳泡棉船,将偷渡客转接至渔船,待驶出12海浬領海外,再转乘「亿锠号」渔船(CT4)至柬埔寨,以此方式规避港口与安检通报,以达成跨海偷渡目的。

海巡人员发现「亿锠号」船上人数与报关人数不符。屏检提供
海巡人员发现「亿锠号」船上人数与报关人数不符。屏检提供

「亿锠号」渔船则由吴男所实际管理使用,由吴招募陈、蔡、黄担任「亿锠号」之船长及船员,负责协助出海搭载偷渡客至柬埔寨,并于出海前备妥泡面、蔬果、盥洗用品、棉被枕头等偷渡客船上所需物资。114年3月14日下午,海巡署接获情资,派舰于东港外海137海浬处查获「亿锠号」,发现船上人数与报关不符,经清点确认藏有10名非法偷渡者,立即依法逮捕全船人员。

屏检强调,本案涉有组织性跨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安全与边境秩序,且多名偷渡者为毒品、枪砲、诈欺等重大案件通缉犯,若偷渡成功恐再从事更大规模之诈骗犯罪,危害甚钜。检察官侦查终结后,对主导本案偷渡行动之许男,建请法院从重量刑有期徒刑8年;另对共犯吴男部分,因涉嫌提供跨国偷渡所必须之渔船,及部分承接招揽偷渡客工作,建请法院从重量刑有期徒刑6年6月。

专案小组押解护送「亿锠号」渔船之偷渡犯。屏检提供
专案小组押解护送「亿锠号」渔船之偷渡犯。屏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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