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告A男(代号)是B女的配偶,2020年11月30日收到B女透过通讯软体LINE,传送她穿著透明网状睡衣裸露胸部的照片后,竟于2022年4月某日,传送给同社区的女邻居C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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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A男与B女交恶,双方有多起诉讼,B女反而与C女成为闺密,2024年2月,C女向B女惊爆A男曾传送B女的「睡衣露胸照」给她,邀她和他们夫妻进行3P性爱,B女因此怒对A男提告妨害秘密罪。

C女证称,当时A男想要约她,她为了自保就赶快截图,A男有意无意会讲到3P的事情,并说他们会在交友软体上约其他女生,后来是因为与B女都有各自的官司在处理,才会谈论到照片的事情。

A男则辩称没有将照片传给C女,表示当时B女可自由操作其手机,怀疑是B女传给C女;A男还说,他确实曾与B女讨论过多人性交,B女可以自由挑选和一起进行性交的对象,并曾向B女提到「C女也许是我们可以一起接触的对象」,而B女是双性恋,也同样对女性有好感,希望借由裸露照片引诱C女。A男质疑B女与C女之间的对话纪录及照片,应是为了诬陷他被告而伪造或变造。

法官审理后认为,A男辩称是B女使用其手机传送自己的「睡衣裸胸照」给C女,与C女的证述内容及其他客观事证均不相符,且就算B女曾与A男共同寻找多人性交之对象,亦不等同于B女同意A男擅自将其裸照传送给他人,一审依妨害秘密罪将A男判刑8月。全案上诉二审被驳回,判刑确定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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