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江姓、吴姓员警担任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侦查队拘留所警卫勤务,负责在押拘留人犯的戒护及伙食供膳与经费核销等业务。2人自民国109年2月至112年4月间,向会计室不实核销拘留人犯的伙食费,再以核销后的结余款购买拘留所的清洁及卫生纸等用品。
1名赵姓人犯发现早餐有误,向分局检举,江、吴到案后坦承不讳,台北地检署依伪造文书罪起诉2人。台北地方法院判处2人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应于该判决确定之日起6月内,各自向公库支付6万元;2人未上诉,判决确定。
台北市政府认定,江姓、吴姓员警所为严重损及警察机关信誉及形象,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应予惩戒,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惩戒法院审酌,2人于刑事案件侦审中坦承违失行为,已有悔悟态度、不实核销费用后的结余款,是用于购买拘留所清洁及卫生纸等用品,并考量2人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等,判决2人各降1级改叙,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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