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路资料显示,黛安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已成立30年,主要经营女装生产制造,其产品在全省各大百货公司设专柜销售,主要销售产品包括西装、衬衫、裙裤、毛衣、风衣、大衣等女用衣服。

吴女主张,她自1999年10月6日起受雇黛安娜公司,在新光三越站前店5楼的黛安娜专柜担任销售人员(柜姊),每月底薪2万9千元,销售奖金另计,双方未曾协商转换为新制劳工退休金。她虽于2001年2月退掉劳保,之后也将健保退掉,转到新北市缝纫职业工会投劳健保,并要求黛安娜签属承揽契约书,但双方实际仍为劳动雇佣契约关系。

吴女并指出,她于2024年5月31日依《劳基法》53条第1款、第3款于规定,并以退休前6个月平均工资47090元、旧制年资24年7个月又25天、旧制退休金基数40个月计算,要求黛安娜支付旧制劳工退休金188万3600元,以及退休前累积特休假未休共165天工资共21万4771元,总计209万8371元。

黛安娜公司表示,公司对吴女没有指挥权,吴女是否工作,包括工作规范、何时应工作等,完全依新光三越百货公司指定,公司也没有惩戒权,仅有终止承揽契约权限,此外,吴女并非单纯领固定薪资,而是公司提供的「保证最低报酬」及「佣金」,可见吴女要为自己赚营业收入,非公司提供的劳务对价,更不是领取工资,公司也有权将承揽工作再承揽其他人。

黛安娜还强调,吴女与公司员工没有往来,更无须与员工配合或依赖公司组织编制,除工作地点指定为特定百货外,其余工作时间、内容、完成工作方法,都是由吴女自行决定,吴女均可独立作业,更不隶属公司任何部门。吴女虽曾于1999年10月19日到公司任职,公司也为其投劳保,但吴女随后于2001年5月2日自请离职,双方雇佣关系终止,吴女退保劳保后,随即于同年5月10日加保新北市缝纫业职业工会,双方已明白签订「承揽契约书」,她还曾以「承揽人代表」出席会议,双方自2001年5月3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承揽关系。

黛安娜还指出,既使双方有劳动契约关系,吴女主张任职期间未选新制退休金为真,关于旧制的劳工退休金,平均工资应以29000元计算,含奖金也仅得以38941元计算。至于特休假未休工资,因双方为承揽关系,公司不会阻止吴女休假,只须柜上有人即可,日平均工资也应以29000元计算,且最后年度,吴女主张最后工作日2024年5月31日,却请求至同年10月才取得特休,没有理由。因此主张驳回吴女请求。 

台北地法院劳动法庭法官认定柜姊与设柜服饰公司属劳动契约关系而非承揽契约,判公司要支付柜姊退休金及特休假未休工资共209万余元。资料照片
台北地法院劳动法庭法官认定柜姊与设柜服饰公司属劳动契约关系而非承揽契约,判公司要支付柜姊退休金及特休假未休工资共209万余元。资料照片

劳动法庭法官认为,根据吴女已提的劳保投保资料表,另提出2002年11月至2024年5月间的薪资表、黛安娜指定专柜人员名牌及感应式识别证照片、专柜业绩竞赛奖状、黛安娜新光三越站前店邻近柜业绩调查表、黛安娜工作群组讯息内容、调货规范公告、商品折扣通知函、代购公司物品请款单据、宅配费或邮资单据、国税局申报书、工作群组工作指示讯息、经理工作指示讯息、员工聚餐照片等证据,证明吴女均以公司员工身分负责专柜销售业务。

此外,新光三越百货公司函复北院表示,公司商场专柜人员均由专柜的设柜厂商自行雇用或指派,百货员工出入口设有打卡机,但专柜厂商指派的柜位人员是否须打卡,均由专柜自行规范,若厂商订有打卡规范,打卡纪录均由柜位人员交由厂商保管,另柜位人员的识别证为专柜向百货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制作、发放,并由厂商提供柜位人员自行保管,柜位如缺席站柜造成空柜,公司会依与厂商合约及商场管理办理,请专柜人员签名确认后,通知厂商进行开罚。

法官根据新光三越提供的资料认定,吴女为黛安娜雇用的柜位人员,新光三越站前店并非吴女雇主,吴女须负责黛安娜在新光三越站前店的站柜工作,期间并须依要求配戴公司向新光三越站前店申请的「DIANA」工作识别证;且须受黛安娜工作群组或公告指示销售规范进行销售行为,不论吴女销售结果为何,公司每月至少按月支付底薪,吴女也无须承担业务风险等,确认吴女工作性质与一般承揽契约特征不同,双方应属劳动契约关系。

黛安娜虽以公司于2001年5月2日将吴女退劳保,并签立「承揽契约」,吴女虽曾以承揽人代表身分参加公司劳资会议,但法官认为,黛安娜未依法为吴女投劳保,致吴女自行向职业工会投保保障自身权益,不容以公司违反法令行为作为抗辩依据,又双方虽签立契约为「承揽」,但吴女只能依公司要求或指示参加劳资会议、预先拟定纪录文书,并无拒绝或搓商能力因此,无法依劳资会议记录签名认定双方属承揽关系,因此,综合所有资料,认定吴女与黛安娜实属劳动契约关系,吴女依法可请求退休金及特休假未休工资。

法官根据吴女提出的退休金及未休假工资计算依据,确认无误后,本月14日判决黛安娜要支付吴女旧制退休金及累积特休假未休工资共209万8371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