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决指出,林男行走的人行道位于基隆市安乐区麦金段641地号土地上的私设巷道,经函询内政部及基隆市政府,得知该道路使用分区为住宅区,并非市区道路,而是建商依据建筑法规提供土地供民众通行的既成道路或现有巷道,无法依《市区道路条例》及《公路附属设施设置管理要点》规定,由基隆市政府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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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根据基隆市壮观里里长、基隆市府工务处公有建筑科科长证词,以及过往基隆市政府办里辖内非封闭型社区道路路面维护计划会勘纪录,均显示该道路并非由基隆市政府负责养护,而该人行道所在的竹城北海道社区,是建商竹城建设兴建该人行道及修缮系争道路完成后,未点交给基隆市府,认定该人行道并非由基市府管理、维护,因此判基市府免赔,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