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2023年2月间,程男与小花透过友人介绍认识,2人相约去好乐迪KTV欢唱直至隔日凌晨,结束后程男邀约小花陪同他返家,并承诺不会对她做任何事情。不料双方共处一室,小花虽已明白拒绝与程男发生性关系,程男仍对小花上下其手,接著更不顾小花抵抗脱下她的内衣裤,强行将小花压制在床上,并将阴茎插入小花阴道内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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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指出,小花事后因不堪受辱,最终引发忧郁症,并于同年7月3日羞忿自杀。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程男坦承与小花有性行为,但坚决否认有任何性侵致小花羞忿自杀的犯行。

程男辩称,他与小花是合意性交,后来双方以情侣关系交往同居,而小花在2人交往前便已罹患忧郁症,也因为小花情绪低落,他在LINE对话中常为了安抚小花、顺著小花的意思回应,实际上他并无强迫小花性交;双方交往期间,小花也会因为小事起口角而殴打他,程男不愿再受到小花情绪勒索,便在同年4月提出分手、要求对方搬离住处。

法官查阅程男、小花在发生性行为后的对话内容,2人于交往初期的讯息来往,仍浓情蜜意地分享生活及讨论交往规划,且讯息量多达近百页A4纸;另一方面,小花曾以「我不配」、「我不值得」等负面讯息回复程男,程男因害怕小花情绪失控,选择顺应她的语意,以道歉讯息安抚对方情绪,因此难以认定为程男的犯罪证据。

法官认为,小花也曾与密友讨论程男,以「舔狗」、「狗子」称呼程男,像是「狗子也会帮开车门欸」、「等等喔 我狗子生病」等语,甚至她在与程男争吵期间,也仅是将2人争执情形告知密友,均未曾论及有遭程男性侵的讯息;直到小花与程男分手后,才开始向密友谈到「走法律」、「告他强奸」转为强烈的文字,然而真实情况不明。

综合各项事证,法官认定无其他补强证据足以证明小花所言为真,而不足以佐证程男有强制性交犯行,也无从对程男论以强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杀罪,检方举证不足,一审判处程男无罪。案经检方上诉至二审,高院认为第一审判谕知程男无罪,核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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