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于1903年的屏东县里港蔡家古厝,为蔡家后代共同持有,土地产权复杂,陈女取得部分产权后,遂向蔡家后代提起拆屋还地民事诉讼。两造诉讼期间,蔡家后代申请提报指定古迹。屏东县政府于民国107年9月列为暂定古迹。
根据一审屏东地方法院判决,陈女民事诉讼败诉后,于107年12月雇用工人驾驶怪手,拆除古厝两侧厢房(俗称护龙)、内外埕围墙及院门,并波及周边摊商财产。案经蔡家后代、摊商报警提告,陈女到案后否认犯行。
一审依违反文化资产保存法毁损暂定古迹一部罪判处陈女有期徒刑1年。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审理。二审审酌陈女改口认罪,与摊商达成和解,因此撤销判决,改判处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
案经陈女、检方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理由有违误,撤销判决,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更一审认为,里港蔡家古厝具重要文化价值,陈女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审酌其至今仍未与蔡家后代达成和解或赔偿,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1年。经上诉,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根据国家文化资产网,里港蔡家古厝于109年10月经屏东县政府公告登录为历史建筑;现况目前仅存古厝正身,尚待修复,并已搭钢棚架保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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