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地方法院表示,庄男于民国113年11月28日凌晨,在其住处内外,与母亲发生争执过程中,徒手攻击母亲头部,并于同日凌晨4时4分许,追逐母亲至道路旁,自后方将母亲环抱起摔至地面,致母亲倒地不起,经送医急救,仍因头部外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并发肺炎,于同年12月7日不治。

嘉院指出,庄男因涉及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致死罪嫌,案件进行国民法官参审,庄男虽坦承有抱摔母亲行为,但否认有其他攻击头部行为;经解剖鉴定法医师到庭说明,从案发后,死者瘀伤颜色、血块形成历程等,均与案发时间吻合,且有其他相关证人等证据可佐证。

嘉院表示,国民法庭考量庄男因指使母亲提供金钱或买早餐无果后,与母亲发生口角争执,以暴力手段攻击,攻击位置属人体重要部位头部,且犯案当时并无受到任何刺激。

嘉院说明,庄男多次对母亲施加攻击、辱骂,将母亲当成工具人,另考量庄男否认犯罪的犯后态度,无从让国民法庭认定有反省或真心悔悟。审酌庄男生活状况、品行,因外出社会工作后,染上赌博恶习,导致行为逐渐偏差,如革除沉迷赌博、饮酒等恶习,仍有回归社会可能等一切情状,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7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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