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陈男将房间租给郭女后,先后6次闯入其房间窃取财物及贴身衣物,又到5楼天台窃取郭女曝晒的贴身衣物,她发现后报警提告,陈男涉及刑事窃盗部分,台南地院审理后,侵入住宅窃盗罪分处7到8月不等徒刑,应执行1年,窃盗罪判处拘役30天,郭女另提民事诉讼求偿。
郭女主张,陈男恶行不法侵害她的居住安全及隐私权,即使后来搬离后,每次想到仍然情绪惊恐,会有反复确认房门是否上锁情形,半夜被恶梦惊醒以致影响工作表现,还得求助心理咨商师,当时房内的寝具、贴身衣物都因觉得恶心丢弃,因为不敢再租屋,只好搬到友人家中居住,距公司近10公里,每天通勤时间多出1小时。
郭女提告民事官司,包括心理咨商费用、贴身衣物即寝具损失、搬迁后通勤增加油资等,再加上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求偿33万859元;陈男在监执行,通知后拒绝出庭,也未提出书状陈述;新市简易庭审理此案,认为陈男行为侵害郭女财产、居住安宁、隐私权,还有性骚扰行为,求偿依法有据,精神抚慰金以15万元为宜,判陈应赔偿27万48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