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芬指控,她与阿明于2007年结婚后育有一对子女,但婚后阿明开始有酗酒习惯,且经常殴打她,阿明只要一喝酒或是她不顺其意,阿明就殴打她,踢她下床、丢掷物品等,阿明也经常打骂2个小孩,比如踩踏小孩、拉头发、拖鞋打头、湿毛巾或棍棒抽打臀部、踢肚子、骂三字经、甚至在半夜叫醒熟睡的子女打骂,2014年曾向法院声请通常保护令。

小芬还指出,阿明重男轻女,对女儿更为严厉,不仅会打巴掌、压头、抓头发、甚至一天殴打数次,致女儿产生轻生念头,2023年11月1日,阿名在家中拉女儿的头去撞墙,致女儿头部擦挫伤、精神崩溃,须吃安眠药才能入睡,经向法院声请通常保护令,她与子女在社工协助安置庇护所避难。

小芬表示,她长期承受阿明的家暴压力,且无法保护一对子女受丈夫家暴,已无法继续与阿明共同生活,夫妻之间已无情爱基础,并达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程度,因此向法院诉请离婚,至于子女权利义务也请法院酌定由她独任,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另希望参考家事调查官调查报告,不酌定女儿与阿明会面,儿子则安排在同心园会面交往,但须尊重儿子的意见。

阿明则反驳,他在基督教的机构工作服事长辈与小孩,每月薪资约3万元,家庭生活本就和乐也没让子女饿过,曾为妻小支付给付精神科医疗费用以及小芬的国民年金失业欠缴费用,女儿因超时使用手机,他为管教女儿只有打了女儿的头一下,女儿是在滑倒时,额头撞到磁砖角,小芬所提保护令的案件不能与此混为一谈,又小芬不愿上班,欲以离婚身分取得补助,实不足取。

法官认为,根据医院受理家暴事件验伤诊断书、法院核发的保护令、认定阿明曾将小芬踢下床、皮鞋殴打,双方还因经济问题及管教子女态度不同常发生争执及肢体推挤,2014年6月14日,阿明因故责打女儿,小芬为保护女儿遭阿明殴打,致右手臂、右手指挫伤,同年10月26日,小芬帮儿子刷牙时,儿子不断哭闹,阿明就持湿毛巾抽打她背部,同年11月18日,阿明不满小芬声请保护令,竟以充电线插座抽打儿子,致儿子颜面擦伤。

此外,北院于2023年核发的通常保护令,也认定阿明曾于同年11月1日,不满女儿未依其命停止使用手机,就猛力拉扯其头部撞墙,致其头挫伤,同年10月底,儿子未听他指示整理家务,就拿扫帚殴打其腿部,阿明虽辩称,他为管教女儿,只打女儿一下,是女儿滑倒时额头撞到磁砖,但女儿证称,「父亲是抓她的头撞墙..」,儿子也证称,「父亲是抓姊姊的头去撞墙..我打扫家里时没认真,父亲就拿扫帚打我脚」,且保护令事件中已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是家暴行为,认定阿明确实长期家暴妻子与一对儿女。

法官认为,纵使阿明辩称支付妻小医药费,但阿明的同事虽证述他与家人相处情形,但教友并未亲眼目睹,不足认定阿明未对妻小家暴,也无从认定阿明私下在家中家人相处情形,阿明也无法证明与小芬的婚姻仍能维持的可能性。

法官审酌阿明与小芬及子女目前并未同住,再参考家事调查官调查报告,认定阿明与小芬的婚姻已严重破绽,确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归责阿明,因此判准小芬离婚请求,一对子女的的权利义务由小芬之独,并案判决所定方式及时间与儿子会面,判决确定起至子女成年止,按月支付2子女扶养费各1万5千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