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单身未婚的阿炭为满足窥探女子如厕裸露私处的变态欲望,选择在林口一家知名的烘培坊内地下室厕所下手,他于今年2月起,在烘培坊的厕所内,将自己的高档IPHONE16PROMAX手机预藏放在厕所黑色垃圾袋内,并开启录影模式,「多次」摄录到被害人小花(化名)裸露身体私处如厕画面。

阿炭食髓知味,以相同手法再于今年4月1日傍晚5时许,于该烘培坊厕所内偷拍另名被害人小珍(化名)裸露私处如厕影像,2小时后,烘培坊女店员到厕所打扫时,惊觉垃圾桶竟有高档的IPHONE16PROMAX手机,而且呈现录影模式状态,立刻报警处理查获阿炭偷拍犯行。

警方讯问阿炭犯案动机与手法、过程后,并检视阿炭的IPHONE16PROMAX手机内确有偷拍影像,于是前往他的住处扣得电脑主机,一并移送检方侦办,因阿炭自白认罪,检方依法起诉。

新北地院法官审酌,阿炭为满足一己私欲,无故持手机偷拍2名被害人如厕隐私画面,不尊重女子隐私及身体自主权,考量犯后坦承认罪,目前生活状况,因此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阿炭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