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李女与女婴母亲未和解,刑庭将附带民事案件移给民庭审理后,女婴母亲主张,李女疏失导致与女儿天人永隔,必须赔偿扶养费、慰抚金、法会费用等共计986万余元,但新北地院民庭法官审理后,仅判准李女要赔偿女婴母亲100万元慰抚金,可上诉。

刑事判决指出,李女是专业保母,2023年1月10日起,在新北市三峡区住处女父母委托照顾女婴,李女明知女婴未满4个月,无自救生存能力,应随时注意女婴之生理状况,避免呛奶或遭衣物遮掩口鼻等阻塞呼吸情形,未料,李女同年3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喂女婴喝奶后,3时许离开房间到客厅照顾另一名1岁4个月大的幼儿,当时女婴正在哭,她竟未随时查看女婴状况,迟了1小时至下午4时7至9分许,才到房间发现女婴呛奶脸色发绀已无呼吸心跳。

李女虽立刻对女婴实施心肺复苏术(CPR),同步请胞姊打119叫救护车,救护车于下午4时17分到现场,并于4时33分将女婴送到恩主公医院,但女婴已无自发性呼吸,也没生命征象,同日傍晚5时17分宣布急救无效死亡。

李女因疏于注意造成女婴死亡与父母天人永隔,她虽在检方侦查中坦承犯行,但在法院审理时却改口否认过失致死犯行,她辩称,照顾女婴期间均按时向女婴父母说明女婴身体状况,并无照顾不周,且与过往其他托婴父母都保持良好往来,证明她确为有爱心且为尽责保母,当时喂完女婴后,就对女婴拍嗝至其打嗝,直到下午4时许发现女婴没有呼吸时,也立刻急救,并请姊姊通报求救。

李女还指出,女婴喝完牛奶约2小时多应已消化完毕,至今未听女婴有异状,很难想像女婴是呛奶死亡,而法医所解剖鉴定女婴死于呛奶,法官根据所有卷证资料、证人证述等详尽调查后,认定若非李女疏于适时察看女婴身体有无异状,放任女婴于喝完牛奶后长时间单独在房间内哭泣,致女婴呛奶,应不至在短时间内发生死亡结果。认定李女过失致死犯行,审酌后判李女3年6月。

女婴母亲另附带民事求偿移到民庭后,新北地院民庭法官审理后,认定李女疏失导致女婴死亡,导致女因母亲面对丧子之痛,精神痛苦,因此依《民法》第194条请求精神慰抚金,自属有据,再审酌李女过失情节,女婴母亲因丧女无心上班留职停薪,其学经历,判决李女要赔偿女婴母亲10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