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昨日召开延押庭,合议庭经过1天的评议后,于今日中午时分裁定柯文哲、应晓薇各以7千万元、3千万元交保并均限制住居,自停止羁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须接受装设电子脚镮、施以手机监控。
合议庭说明,柯文哲及应晓薇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本院听取检察官、辩护人、被告等人的意见,并参酌卷内事证,认定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斟酌柯、应所涉之罪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裁定2人于今年1月2日起执行羁押,并先后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别延长羁押2月,且均禁止接见通信。
合议庭认为,本案密集开庭进行证人交互诘问程序,就与柯文哲涉犯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部分密切相关的重要证人彭振声等人已于本月2日诘问完毕,与应晓薇涉案有密切相关的重要证人陈佳敏、王尊侃等人亦于8月26日诘问完毕,相关事证已获相当程度的保全,其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进行灭证、串供之可行性与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合议庭指出,检察官主张尚有证人待行诘问程序,在证人诘问完毕前,应仍有羁押之必要。但羁押属于干预人身自由最严重的强制手段,于审理中,自应参酌证人与待证事实之关联性,并随诉讼进度适时审视,不得仅为防杜勾串证人等缘由,便认定凡有其他证人尚未到庭进行交互诘问者,即有串证之虞,否则将有违宪法保障被告之对质诘问权,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合议庭考量本案审理至今,重要证人均已经过交互诘问,案情陷于晦暗不明的风险已大幅降低,且审酌其他尚未传唤到庭进行交互诘问之证人,均已于侦查中具结作证,因此不能以其他证人尚未作证而认为有继续羁押被告2人之必要。
另就证人许芷瑜未到案部分,其参与处理财务之情节,已有相关证人证述及对话纪录在卷,且其经检察官通缉中,能否缉获尚未可知,以证人许芷瑜未到案即认定尚有羁押被告2人之必要性,亦难认符合比例原则。
综观全案卷证及诉讼进行程度,合议庭认为柯文哲及应晓薇分别以自己名义提出相当之具保金额,应足以对其等形成足够之心理压力及拘束力,而可作为羁押之替代手段,以确保本案未来审理、执行程序之进行;另命被告2人不得与同案被告、证人有任何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并接受科技设备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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