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交通裁罚案发生在今年4月2日清晨4时26分,苏男在汐止区路边的发动车辆内休息,汐止分局警员巡逻发现该车辆发动停放路边超过1小时,于是上前盘查,发现苏男身上与车内充满浓浓酒气,于是以酒精感知器对苏男检测,并询问他是否喝酒,苏男当场表明有喝酒,苏男经警员告知若拒绝酒测,会依「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违规制单举发,苏男仍拒绝酒测,警员因此依拒绝酒测开单罚18万元、吊销驾照,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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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男收到罚单后不服莫名被开单,因此提行政诉讼抗罚,他主张,当天是因为遗失住家钥匙,在外喝酒回家后无法进家门,于是先到停放于住家门口的自家车内休息,当时是清晨气候低温,所以发动车辆并开暖气保暖,完全没有驾驶行为。
交通裁决所则辩称,警员巡逻时见苏男超辆未熄火怠速停在路边,上前盘查闻到车上散发浓浓酒气,苏男也承认有喝酒,警员要求酒测遭拒,并告知拒绝酒测的法律效果后仍拒测,因此开单告发,又该车辆已发动引擎,怠速停于路边超过1小时,苏男也坐于驾驶座上,已属立即行驶车辆状态,明显违规。
法官认为,所谓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有移动交通工具的意思,并控制或操控移动动力交通工具,但如果行为人已经酒醉,只是在车上休息、检查、修理、收拾物品或拿取物品,没有移动车辆的意思,纵使已经启动引擎,也不会导致引发交通往来危险,不能认定酒醉就不能安全驾驶罪,有最高法院判例,另依举发机关函文指出,苏男在警方盘查时就发动车辆引擎,但客观上未见其移动车辆,警员仅以苏男坐在驾驶座就认定有驾驶行为,尚嫌速断。
法官还指出,苏男既然没有驾驶行为,交通裁决所仅凭警方举发回函就认定苏男有驾驶车辆且拒绝酒测的违规行为,实有违误,认该裁罚处分违法,因此判决撤销,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