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姓妇人主张,她于2018年12月19日傍晚6时35分许,在桃园市大园区台61线快速道路35.1公里处的高架桥下涵洞,由西往东方向徒步穿越平面道路时,刚好刘姓女子驾车自台61线北上平面道路由草漯往许厝港方向行驶,在涵洞与黎妇交会处,因未注意车前状况,且未暂停让路口穿越道路的行人先行通过,直接撞上黎妇。
因撞击力道很大,黎妇立即被送医急救,经医师诊断胸部挫伤、骨盆及荐椎骨折、头部外伤并头皮撕裂伤约6公分、骨盆骨折并出血性休克、颈部挫伤并第7颈椎及第1胸椎骨折、右侧第1肋骨及肺部挫伤、左臀挫伤、右肘挫擦伤等伤害。
黎妇认为,交通部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未在匝道口设置速限标示,也未划设车辆停止线、斑马纹行人穿越道、黄色网状线或装设黄色闪光警示号志,且该路段路灯不亮昏暗,养工分局在全设置及管理有疏失,因此向养工分局求赔偿医药、看护及慰抚金等共913万6322元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时,养工分局辩称,当时是刘女车速过快,且该路段车流量低、没有车辆回堵问题,属道路A级服务水准路段(交通顺畅、交通量甚少之路段),又该路段并非路口,没有划设黄色网状线或设置黄色闪光警示号志必要,附近67公尺外也有一个供行人通行的涵洞,是妇人自己选择号志较少的涵洞通行,养工分局没有疏失拒绝赔偿。但法官认定养工分局没有设置安全维护设施确有疏失,审酌后判黎妇可获国赔60万余元。
全案上诉二审后,高院认为,为该涵洞在事发时仅设置三角形「让」的警告标志,事故后才画设黄网线,且又设置多个警告标志,附近虽有供行人通行的另一个涵洞,但有红、黄、绿灯号,涵洞内也有纽泽西护栏,显然发生事故的涵洞确实有安全设置疏失。
高院审酌,这起事故并非全是养工分局的疏失,刘女未礼让行人又超速而肇事,妇人也未从另一个涵洞通行而选择较危险涵洞通行,都有过失责任,经审慎计算后,认定养工分局负担3成过失责任、刘女要负4成、黎妇也要负3成的过失责任,重新计算后,改判养工分局要赔黎妇140万9654元,刘女要被黎妇求偿部分,桃园地院也判刘女要赔偿黎妇38万3337元,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