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户籍在云林县的郑姓男子,2023年11月20日深夜出现在南市学甲区街头,他经过陈姓妇人住处时,发现1楼大门没有上锁,迳自开门进入后,又拿起手机打开手电筒功能,在民宅1、2楼四处搜索,陈妇惊醒后下来查看,郑男听到脚步声后随即跑出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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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妇发现住家遭人入侵,向警方报案,警方循线追查,调阅周边监视器,发现郑男骑著机车前来,在陈妇家附近停车后,再步行侵入陈妇住处,被发现后仓皇逃逸,员警循线逮人,他则辩称当下是尿急要上厕所,又想找卫生纸擤鼻涕才开启手机手电筒,直到检方侦讯时才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审理此案,郑男不以正当方式谋生,却闯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危害居民安宁,也不尊重他人财产权,加上有数次窃盗纪录,所为应予非难,但审酌郑男并未得逞,讯问期间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依侵入住宅窃盗未遂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台南地院判处郑男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资料照
台南地院判处郑男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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