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更裁结果为,柯文哲、应晓薇各7千万、3千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并限制出境、出海8月,此外,除在法庭内开庭期间,及诉讼行为所必要外,不得与同案被告、本案后续尚待传唤到庭进行交互诘问证人有任何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行为,另就起诉书证据清单所载的证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的行为,并接受电子脚镮、个案手机科技设备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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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指出,对于原裁定经北检抗告,高院撤销发回部分,个别补充理由,并就禁止接触证人范围有特别明确界定。
裁定指出,本案密集开庭进行证人交互诘问,就与柯文哲、应晓薇涉犯贪污部分的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重要证人已陆续诘问完毕,另就公益侵占的相关证人也已进行诘问,并已尽速就卷内争执重要证据进行调查审理,至今尚未到庭的证人,无论是贪污或公益侵占、背信部分,已于侦查中具结作证,律师也不争执这些证人侦查中证述的证据能力,虽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作证,但侦查中已多次出庭表示意见或作证,共同被告间就其他人所有诉讼主张、答辩方向,均已知悉,其等答辩是否可采,属证据取舍、评价问题。
合议庭于7月21日延长羁押裁定后,陆续诘问杨智盛、李得全、黄珊珊、邱佩琳、谢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陈志铭、黄海清、陈佳敏、王尊侃、彭振声等人,9月5日裁定交保,虽与前次延羁裁定结果不同,仍维持北院一贯就案件进行程度随时实质审查羁押必要性立场。本案虽仍有部分证人尚未到庭作证,但权衡全案卷证及证人均已经于侦查中具结,足供检辩日后攻防,不能以证人尚未作证完毕,就认定有羁押必要,此部分属于羁押原因审查,否则羁押必要性审查恐难落实。
合议庭并强调,根据所有卷证资料显示,柯文哲、应晓薇羁押原因虽存在,但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羁押,审酌前次交保金额,柯文哲尚需家人协助筹措,第一时间未完成交保,应晓薇的律师也称,具保金额是家人倾力向友人商借,认柯、应维持原具保金额,有足够心理压力及拘束力,可作为羁押替代手段,确保未来审理顺利进行。
合议庭指出,前次裁定交保命2人不得与同案被告、证人有任何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行为,经发回意旨认侦查中所列同案被告,甚至曾经传唤、胪列于起诉书中,或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传唤或尚待传唤的证人繁多,有范围未明疑虑,认被告得依其意志作为或不作为的一般行为自由,乃受宪法第22条保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为保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自依法得对被告得否为特定行为、是否得接触证人及其范围为何作一定之限制,但也需符合比例原则衡量,不得过度限制。
合议庭认为,检察官虽主张起诉书证据清单所列证人,柯文哲、应晓薇均不得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但证据清单所列证人数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触,恐怕过度限制2人一般行为自由,有限制过当的疑虑,因此命2人除在法庭内开庭期间,因诉讼行为所必要外,不得与同案被告及本案后续尚待传唤的证人有任何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另就起诉书证据清单所列证人,2人也不得有任何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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