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题缘于北市一名资深黄姓清洁队员,去年7月间在转运站回收车上发现一只外观完好的大同电锅。基于怜悯之心,隔天将该电锅送给了一位拾荒老妇,希望妇人过上好一点的生活。不料,所属清洁队发现后,要求黄男返还电锅,但黄男不好意思向老妇讨回,就自掏腰包买了一只新电锅,还向主管自首,北市环保局依规定,清洁人员不得擅自占有或处分回收物,因此将黄男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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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检署检察官认定黄男动机单纯,且电锅回收价极低,但黄男身为公务员,仍不得擅自处分财物,因此依法起诉黄男。不过,考量黄男符合自首、情节轻微等减刑要件,向法院请求从轻量刑。
此事经媒体报导后引发热议,法务部指出,已提出《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就小额贪污案件,未来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规定者,刑期得减轻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
检察总长邢泰钊昨天也指示最高检察署发函全国各检察机关,针对4项重点提示
一、察官侦办贪渎案件,请注意搜集、调查及斟酌对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证,落实客观性义务。
二、按「法律应免除其刑者」应为不起诉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9款定有明文。经查明贪渎案涉案被告,符合《贪污治罪条例》规定自首,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并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行贿罪而自首者,应为不起诉处分。
三、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诉者,得依具体个案情节,审酌被告之犯罪手段、违反义务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险或损害、犯罪后态度等《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是否犯贪渎罪后自首、在侦查中自白、有无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是否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节轻微、所得或所图得财物或不正利益在5万元以下等对被告有利量刑事由,于起诉或公诉莅庭时具体求刑。
四、对于犯贪渎罪后自首或自白者,主动请求法院从轻量刑,自动缴交所得财物或参与集体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获者,如符合缓刑要件,并请求法院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