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还在大学就读的李姓男大生2022年8月透过交友软体结識当时只有16岁的少女,8月11日下午约出少女到摩铁,先趁她至浴室盥洗时,开启手机之录影功能,并将手机架置在房间内床铺旁少女未能注意之处,窃录双方嘿咻过程。

由于李姓男大生在2022年10月间另外约出一名女网友,并要求对方口交,还以手指侵入对方下体等涉犯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案件,经台北市警局妇幼队持台北地院核发之搜索票执行搜索,并扣得上开手机,而于检阅电磁纪录之过程中,发现他偷拍与少女的性爱影片。

李姓男大生辩称,不知道对方未成年,性行为结束后还有跟她再次确认年龄,但她不看身分证,后来他就擅自拿她的证件来看,才知道她未成年,且在拍摄的过程中把手机拿出来时,对方也有看到,但她没有表示阻止,应该是有同意拍摄等语。

少女则证称,曾告诉李姓男大生,只有16岁,双方认识不到一周时间,就约去摩铁嘿咻,并不知道对方偷拍,她也不想被拍等情。直到妇幼队通知学校要找她,她才知道发生这种事。

桃园地院审酌,李姓男大生与少女系透过交友软体结识,双方并无任何信赖关系或感情基础存在,男大生竟利用对方智虑尚浅,对于性隐私、自我判断力与保护能力均未发展成熟,仅为满足一己私欲,未先确认对方之意愿,即令其在毫无防备之状态下,窃录二人之性交过程,蔑视他人性隐私权。而李姓男大生在窃录性影像后,甚且基于不详目的,擅自拿取对方之身分证、学生证等个人证件进行翻拍摄录,无故增添对方真实年籍等资讯遭暴露之风险,足以严重侵扰对方之日常生活、人际交往,对其身心健全将造成莫大影响,案发后始终否认犯行等情,依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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