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被控担任立委期间诈领助理费及加班费,去年7月26日遭台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同案被告陈奂宇判1年,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黄惠玟判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王郁文判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陈昱恺无罪,高虹安犯罪所得11万6514元,4人总计诈领12万3128元。
北检认为,原审认定多数申报的加班费非属诈领,且助理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财产处分行为,而认无不法意图,但原审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的三方关系,即「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之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费补助之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北检上诉指出,「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本质上为相同诈术手法,应无差别待遇必要,高虹安自始就没有给付助理「虚报之加班费」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领,即构成诈术。被告等人均有虚报加班费的主观犯意,是原审此部分认事用法,尚有未当。
北检强调,北院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没收部分,并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费」部分,所以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有漏未没收,而王郁文则自始未坦承犯行,并无悔意,犯后态度与其余助理显不相同,不宜宣告缓刑。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全案上诉二审期间,高院承审合议庭认为,立委涉及助理费问题而获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而县市议员挪用助理费有罪判决所持法律见解,是否适用于立委?若助理每月领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是否还成立贪污,就此声请释宪,但宪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高虹安除诈领助理费案,她还因论文抄袭案被旅美教授陈时奋控诬告罪,一审判高判10月,高院认为,高虹安向检方提出修正版论文当证据,可能让检方误认陈说的不实在,她的犯行明确,但考量陈的发言也有夸大严苛,因使改判高6月,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