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民事庭判决指出,失踪当事人于民国83年间逃兵未归,并于101年10月24日,经受理通报列为失踪人口,迄今已逾7年,前声请经本院于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亡字第111号裁定准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现申报期间届满,未据失踪人陈报其生存,或知失踪人生死者,陈报其所知,爰依法声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等语。

判决书提及,本件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实地访查户籍址,失踪人未居住该址,且经受申报失踪人口迄今仍未寻获等情,有员警职务报告及失踪人口资料报表可参。

此外,失踪人无入出境资料、未受在监在押。失踪人父亲于警方询问时亦陈述,最后一次见到儿子,是30多年前在成功岭恳亲会,自此后没有见面或联系。判决认为,声请人主张从上述可认为真实。

因此台中地院裁定,戴姓男子于108年10月24日晚上12时起推定死亡,相关程序费用将由其遗产负担,全案仍具抗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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