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仅24岁的朱男主张,他若没受伤就能成为正式消防员,起薪4万7千元,因「人形蜈蚣」意外,卫福部认为他受到重大创伤,领有轻度身心障碍证明,经过2次手术至今不能跑、跳、快走,走路会跛脚,左侧肢体无冷热知觉及痛觉、右侧肢体运用障碍,无法准确握笔写字,目前在工程公司当技术员,月薪只有2万5千元,因此向消防署求偿工作损失及劳动力减损、看护费、精神损失共660万余元。
北院审理时,消防署强调,面对灾害时,消防人员身上需背负重达20多公斤装备在火场里穿梭,甚至可能再揹一个瘫软的人爬楼梯、快跑,争取时间抢救人命,体力大量耗损,必须接受高强度训练、培养团队精神,才能应付各种型态灾害,为锻练协调性、负重能力及前臂、背部肌耐力,才会利用课外时间加强体能训练,堆叠训练也是其中一项训练。
消防署还主张,堆叠训练每次约1至2分钟换手操作,学员可以暂时休息,合乎比例原则,朱男在受训前就因脊椎不适去看中医,刚受训做俯地挺身就撑不太起来,向同学表示肩膀「超级无敌痛」不能转动、双脚无力走路一跛一跛的,连脖子都不太能转,可见朱男在堆叠训练前就出现肩颈、手、脚酸痛、无力等症状,并非堆叠训练造成伤害。
消防署还指出,朱男本就罹患「老年性骨质疏松症」、骨刺及颈椎退化疾患,还有气喘、急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恶心、胸闷、胸痛等病史,却在「健康问卷」中故意隐瞒病情还继续接受操练,有重大违规即疏失,消防署不必赔偿。
不过,其他学员作证时证称,「堆叠过程中,操到后面有听到一些学员有在哀嚎,我认为堆叠动作很危险。」、「很多同学都上肢无力以至于直接坠落地面,隔天也有不少同学横纹肌溶解,住院观察好几天,我认为堆叠动作很危险。」、「堆叠动作非常危险,堆叠过程中造成下背腰椎不适。」甚至连当时负责训练的教育班长也证称,「堆叠、弯腰爬柏油路等体适能训练,并非科学性操作,学员体又参差不齐,部分学员可能适应不良或难以负荷,该训练确实不恰当,...。」
一审法官根据相关事证及证人证述,认定消防署实施堆叠训练有过失,与朱男受伤有因果关系,且训练计划的「消防体适能训练课程」并没有堆叠训练,实施该高强度训练确实逾越比例原则,审酌朱男的工作、精神等损失,判消防署要赔偿朱男496万3696元。
全案上诉后,高院合议庭认为,消防署所对朱男等受训学员实施的「堆叠训练」,确实不在107年训练计划的教育训练课程配当表、预备训练课程表及107年消防特考班教育班长支援手册的教育班长执行预备教育计划内容,该训练时间也非训练时段,更不是体适能训练课程明定训练内容。加上较扮班长及其他学员证称,学员训练时均未著适当运动装备,该训练也非科学性操作训练,有高度风险。
此外,实际上也有许多学员在该训练时直接坠落地面、腰椎不适等情形,显见教育班长已逾越工作内容及合理运用时间的授权范围,与达成「培养团队精神」训练目的不符比例原则,有逾越及滥用过失,朱男受伤确实与堆叠训练有因果关系,审酌朱男病例及台大鉴定意见、朱男受伤损害等,酌减国赔金额后,改判消防署要赔朱男庆受有附表F栏所示损害共计486万4915元,消防署可上诉,朱男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