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宗英被控向多家银行及民间公司诈贷,北检2波起诉负责人何宗英等人,后来又查出鼎兴向永丰银行诈贷近7亿元,第3度起诉何宗英等人。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何宗英掌管鼎兴集团营运,涉以鼎兴旗下公司名义伪造买卖合约,再以鼎兴负责人名义向永丰银行申贷、变更贷款条件,他还担任连带保证人,法官依《银行法》诈欺银行罪判何宗英6年10月,因犯罪所得超过6亿余元,扣除已偿还被害人,剩余未清偿(未扣案)部分还有2亿余元,要发还被害人,应追缴没收。

全案上诉二审后,高院就何宗英量刑及没收不法所得部分审理,合议庭今年1月以何男自白犯行,并审酌犯罪动机、手段等所有犯罪因子,酌减改判6年4月,没收部分仍认诈贷款项都存入何男支配的支票帐户,并用来支付给牙医师、亲友的票款,属犯罪所得,维持原审见解。

全案再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北检因此启动防逃机制,确保何宗英会到案,10月9日执行拘提将其带回执行科讯问后,立即发监。

何宗英另被控2008年至2016年间涉嫌伪造公司假合约、发票,向13家银行、6家民间公司诈贷超过37.7亿元部分,一审被判18年,他还以不足担保品向华南银行及台湾工银租赁公司贷款,违反关系人授信致呆帐6亿余元部分,一审被判刑9年2月,2案均在高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