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1岁的老翁与妻子年事已高,因无工作能力以维持自身生活,目前不但没有收入,名下也无其他财产,每月仅靠领取中低收补助8300元过活。因此,老翁依照2023年每月平均消费支出为26226元,分别对膝下3名子女声请给付扶养费,要求每人按月给付8742元。

老翁事后与2名子女达成调解,2位小孩均愿意按月、各别提供5000元扶养费。剩下的一名女儿小花则主张,她自生完小孩后就专职照顾4个小孩,且本身罹患气喘、三高等疾病,同样不具工作能力,日常吃、穿的费用也都是靠她的丈夫负担,因此难以再负担父亲的生活费。

小花的丈夫也强调,小花在21岁嫁给他后从家里搬出,刚结婚时与手足关系还不错,直到生了老三后就比较少跟娘家互动,应该是因为大家各自在照顾小孩,而非因家人有吵架、打架等情况。然而,小花目前没有工作,平日开销、医疗等费用都是由他支出,虽4名小孩均成年已能自理,但他月薪不到3万元,仍须支应夫妻俩及租屋开销。

案经新北地院家事法庭审理,法官调阅小花从2022至2024年度的所得及财产资料,确认小花均无所得,其名下也无任何财产,然而考量小花年纪正值中壮年,距法定强制退休年龄65岁尚有相当时间,依现今社会经济情形,并非不能求职或不能期待其工作,且小花也未提出具体事证,以证明她无工作能力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

法官认为,根据行政院主计处及内政部社会司资料,综衡目前社会经济状况与一般国民生活水准等情状,老翁每月生活所需的扶养费用为24000元,尚属适当。因此,扣除每月中低收入补助8300元,剩余部分由3名子女以1:1:1之比例负担,裁定小花每月仍应负担老翁扶养费5233元,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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