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父亲主张,今年2月26日上午8时,他如往常将孩子送到孙姓保母家中交由她照护,没想到,11时40分就接到保母电话称孩子已无意识,他经由视讯确认孩子嘴唇发紫,但保母却没有先打119报案,明显延误就医,直到他赶到保母家,救护车仍未到场,他只好自行开车送孩子到医院急救。当天上午11时53分到院时,孩子已明显无呼吸心跳,经抢救仍宣告不治,死因为支气管炎并发脑炎。
林父认为,孩子死亡前并未罹患支气管肺炎,最后就诊日是1月13日,若因脑炎死亡,当天8时至11时不可能没有异状,但保母竟未发现,明显疏于照护,也未及时打119报案,延误就医导致孩子死亡,因此和妻子向保母求偿丧葬费11.9万元及3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孙姓保母则抗辩,男童前1天由父母在家自行照顾,当天送来时,林父未告知有何异状,当天如往常进行量体温、喂奶、换尿布等工作,约10时30分左右将男童哄睡,后来发现男童情况不对,遂依保母进修课程所教的婴儿救护流程为他CPR,并通知林父;林父要求转为视讯并通话,之后就拨打119,扣除通话时不超过2分钟。
孙姓保母说,后来林父比救护车早到,先将男童送医,救护人员直到11时59分才抵达,显见若她先叫救护车才通知林父,只会造成更久的延误,先通知林父不但没有延误,反而缩短了男童就医时间;且男童死因与照顾行为无关,她被控过失致死罪,经检察官侦结后已予以不起诉处分,自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孙姓保母发现林姓男童异状时,11时41分与林父视讯通话55秒,其后再语音通话26秒,接著11时42分15秒拨打110,于11时42分37秒拨打119;保母提出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基本救命术训练手册,其上记载「溺水、中毒(药物过量)、重大创伤、8岁以下幼童优先CPR二分钟,非上述情况先打电话119」。因此,难以认定保母发现异状时未急救,先打119有延误送医的疏忽。
林父主张孩子因脑炎导致死亡,当日8时至11时之间应不可能毫无征兆及异常;但法官认为,林父无法举证证明男童于事发当日上午8时至11时之间有何身心异状,自无法推论保母有疏未注意的过失,因此驳回林姓男童父母的求偿。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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