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邱男在事发的10月2日上午使用毒品安非他命后,骑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还将长度17公分的菜刀以黑色胶带捆绑在左手,避免脱手,当天下午3时许在苗栗市社寮街看见落单的徐姓国小女童,以菜刀先后朝颈部、胸部直刺,徐姓女童挣脱后跑至附近便利商店厕所躲避,邱男骑车在后追赶,又朝著见义勇为的林姓男子猛刺,造成他腹胸重创,导致血胸、横膈膜及肝脏撕裂等伤势。
后来邱男看见另名国小丁姓女童,又以右手抓住对方,持刀往女童胸口直刺,造成血胸等伤势,还好有黄姓老师奋力拉开丁姓女童,避免再遭毒手,邱男乘机逃逸,警方循线前往邱住处逮人,3名被害人经救治后,均幸免于难而未发生死亡之结果。
检察官指出,48岁邱男持刀随机对素昧平生的3名被害人行凶,且专挑身体要害部位挥刺、攻击,其中2人还是就读国小的柔弱女童,几乎没有反抗或反击能力,造成被害人严重身心创伤,行凶过程又被许多民众目击,危害公共秩序及社会安宁甚钜。
且邱男在2015年间,就曾持剪刀向多名被害人挥刺、犯下杀人未遂等案,经法院判处重刑执行完毕,可见邱男对刑罚反应力极为薄弱,加之有持利器随机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的凶残习性,为保护社会安全,就邱男2次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及成人1次杀人未遂罪嫌,均具体求处无期徒刑,以示儆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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