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合议庭认为,陈启昱、苏坤煌、苏俊仁涉犯证券交易法,犯嫌重大,使公司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别背信等罪,使得台盐、台盐绿能公司损失达上亿元;苏坤煌、苏俊仁还涉及公司法部分,包括未缴股款、商业会计法使财务报表不实、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证交法本刑为7年以上重罪。

之前检警侦办案件时,陈启昱就曾逃亡失联20多天,3名被告在面临重罪审判与民事求偿责任时,仍有高度逃亡可能性,且案件在法院审理时,3名被告说词与其他被告、证人所述多数未尽相符,另声请交互诘问的证人多达86喂,仍为全数诘问完毕,认3人居案件主导地位,对证人有一定影响力,有与共犯、证人串证、灭证可能。

合议庭法官认为,该案件组织庞大分工细密,属集团型犯罪,倘若3人交保在外,可用数位通讯设备相互勾串,不见得需要与对方见面,无法以科技监控防范3人的串供灭证行为,审酌后认为仍有收押必要,裁定28日延押2月,但不必禁见。

而被告苏俊仁以患病需要治疗为由声请交保,合议庭指出,收押期间若有就医需求,苏男可由看守所就诊、评估,之前也曾由看守所人员戒护就医,并未剥夺其就医权利,因此驳回交保请求。

台南地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科技监控无法防止3人串供、灭证行为,裁定延押2月,但未禁见。资料照
台南地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科技监控无法防止3人串供、灭证行为,裁定延押2月,但未禁见。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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