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台中市交通局说明,台中转运站照明设备皆有例行性维护,每日亦有派员巡检灯具使用状况,因月台照度易受当天天候及开灯数量等因素影响,交通局将再视天候状况滚动调整照度,并巡检相关场站照明设备,以加强候车环境照明。
判决指出,邱女去年4月13日下午1时许搭车抵达台中火车站,拖著行李搭电梯至1楼公车转运中心,走到C月台与公车道连接处的路缘时,不慎踩空受伤导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伤害。
邱女指控,C月台路缘与车道有20公分高低落差,且公车转运中心站台缘石标线已经斑驳,模糊不清楚,未设有警示标语或语音,才会导致她踩空受伤;由于该处维护单位为台中市交通局,邱女向交通局求偿医疗、交通及工作损失合计约12.8万元,以及42万元的精神慰抚金。
台中市交通局抗辩说,C月台东西两侧有自然光源,事发事间为下午1时许,日照充足,缘石标线也可清楚辨识月台与车道间的高低落差,当时是因邱女步出电梯往右转头往前直行,才没注意到落差跌倒,与设施有无欠缺无因果关系。
台中地院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并到现场查看,发现C月台的石缘标线已严重退色几乎难以辨认,与交通部铁道局颁布的施工规范「黄色:色样第十八号」线差异甚大,已失去标线的功能,且现场并无任何提醒行人注意月台高低落差的警告标示,导致行人可能因此未注意月台高低落差,台中市交通局对于该处标线管理显有疏失。
不过,法官经由监视器画面发现,当时邱女拖著行李箱出现在C月台,脸对前方B侧月台) ,往前看之后再向右侧看,仍不断前进,因C月台有高低落差,踩空后跌倒,确实有未注意前方状况之过失,应负担2成责任,一审判决台中市交通局应赔偿邱女30.2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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