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一审时认为,林男等5人过去没有毒品犯罪前科,检警侦办、出庭时均坦承犯行,可见有悔意,并衡量走私大麻种子数量,在案件中担任支配或受指挥角色,以及大麻种子尚未实际领取就被警方查获等情形,依共同犯私运管制物品进口罪,分别判处林姓、李、邱、陈及廖姓男子5月到1年不等徒刑,林男不服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林男涉犯惩治走私条例中私运管制物品进口罪,一审判处1年徒刑之结果,是依刑法57条各款规定,审酌各项量刑事由,说明其裁量权行驶理由,量处刑度妥适、并无违法或不当;而林男维成年人,具有相当社会历练,从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上,并无情堪悯恕之处,上诉请求减刑也无理由。

合议庭法官指出,林男犯行所衍生犯罪有危害社会可能,但犯罪意图仅为便利自己使用,无转让、贩卖事实,属自损性质行为,刑罚目的应该以矫正为重点,根除行为人毒品成瘾性,间接达到预防犯罪目的,且短期自由刑矫正毒瘾成效不一,反复进出监所案例并非少见,若能施以长期保护管束,预防行为人再犯,同时维持社会正常生活,不啻为相对完善刑罚处遇措施。

合议庭衡量林男出于栽种大麻私用目的才进口种子,无证据认为他有散播大麻给其他人之意图与行为,社会危害性仍属轻微,且侦查及审理中均坦承犯行,足见其悔过之意,刑罚目的著重于戒除对大麻依赖,因此给予林男缓刑5年,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向公库支付50万元、提供200小时义务劳务,可上诉。

台南高分院维持一审刑期不变,但以林男未散布、贩卖,且未种植就被查获等情形,给予缓刑5年。资料照
台南高分院维持一审刑期不变,但以林男未散布、贩卖,且未种植就被查获等情形,给予缓刑5年。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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