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焦姓清洁队员(50岁)自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止,任职于桃市政府环境管理处杨梅区中队,2021年3月调至中坜区中队,担任清运班清洁队员兼驾驶,负责向不特定民众收取一般家户垃圾;劉姓清洁队员(47岁)自2019年3月起担任杨梅区中队夜班资源回收组队员,负责资源回收及厨余清运等业务。

而宋姓业者(55岁)因未領有废弃物处理处理许可证,却擅自向桃园市内商家收受一般事业废弃物,且为解决违法收运废弃物无法送往焚化厂处理之困难,节省支出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费用,2020年9月起与劉姓清洁队员谋议,约定由劉姓清洁队员仲介焦姓清洁队员,协助清运一般事业废弃物至欣荣焚化炉燃烧,并汇款行贿,

案经焦姓、刘姓清洁队员自首,坦承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共计收受宋姓业者行贿43次,共计19万余元贿款,由桃园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行、收贿罪将3人起诉。

桃园地院审酌焦、刘2人身为公务员,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协助违法清运废弃物,破坏公务员廉洁形象及政府威信;而宋姓业者为图私利,行贿公务员并违法倾倒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及国土保育。惟念及3人犯后均坦承犯行,且焦、刘2人自首,犯后态度尚佳,分依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判处2年10月及3年有期徒刑,宋姓业者1年4月、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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